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say no!
近日,由开发区检察院起诉的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一审判决,在认定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础上,判决潘某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潘某与周某(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微信发送、U盘拷贝等方式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9万余条,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获利。
开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潘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浙江省检察院批准,开发区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于同日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主体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3日,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潘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16日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阐释,并出示了相关证据,重点围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范围、潘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否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近日,开发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普法小课堂
1、潘某的行为既然已经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再承担民事责任?
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应当要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2、为什么由开发区检察院对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天然承载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保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肩负着公益保护的法定职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也属公益诉讼保护范畴。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解决个人诉讼维权面临的成本高难题,还能通过要求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手段,提高侵害个人信息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不法行为,更有利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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